該處表示,如自行興建或新取得(買賣、贈與、繼承……)之新屋、中古屋符合上述自住房屋要件者,無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是否為3戶以內,皆須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後,始可適用自住用稅率;另原超過3戶不符自住規定之房屋,因部分房屋出售後,而符合自住規定者,亦應提出申請始可適用。
該處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於收到房屋稅繳款書後,可檢視該繳款書使用情形,倘符合自住房屋稅規定,可利用本年(110)房屋稅繳款書信封內頁所附使用情形變更申報書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資料詳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房屋稅科 科長陳世榮 電話:02-89528200轉242
撰 稿 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房屋稅科 股長薛稚蓁 電話:02-89528200轉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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