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夾娃娃機店須申請且經市府同意復業始可營運修訂營運指引為限定營業時間、場所內須有監視器及廣播系統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預防疫情擴散,本府以110年5月17日府產業商字第1106016826號公告選物販賣事業自當日下午4時起暫停營業,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7月23日防疫記者會指出,自7月27日至8月9日調降疫情警戒標準為第2級並發布各行業營業管制作為,經濟部亦於110年8月13日發布「自助選物販賣機營業場所防疫管理措施指引」,將原「須有專人管理才得開放」,調整為「限制營業時間(8時至22時)」、「每小時有人定期巡邏及清消」、「機檯均須提供酒精或乾洗手設備」、「場所內須有監視器及廣播系統」,本府配合修訂「臺北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場所防疫營運指引」,業者除應遵循新管理措施外,仍須向市府復業申請,經市府同意復業者始可對外營運,為營業場所安全嚴格把關。  
經同意復業之業者須落實上開防疫規範,若違反未向本府申請復業擅自營業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處新臺幣3仟元至1萬5仟元罰鍰,違反防疫規定者依衛生福利部110年8月10日衛授疾字第1100200731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辦理。

相關復業申請案件請至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台https://service.gov.taipei/Department/AFAA/201901290003,線上申請或至本市商業處遞件申請(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北區商業處) 。

附件1:臺北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防疫營運指引
附件1-1申請應備文件-營業場所新冠肺炎防疫自我檢核表
附件1-2申請應備文件-營業場所新冠肺炎防疫計畫
附件2:臺北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復業申請流程

新聞聯絡人:
臺北市商業處 股長         蔡琇靜 02-27208889/1999轉6543
              媒體聯絡人  張懷元 02-27208889/1999轉4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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