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ies: 未分類

未滿18歲不得從事陪侍、伴舞行為民法已修正滿18歲為成年18歲以上之行為無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鑑於110年1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1891號令修正公布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另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修正之民法第12條及第13條,自112年1月1日施行。」,涉及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自治條例)年齡規定事項,為符合民法總則修正規定,避免與民法規定抵觸,爰需配合檢討修正。

      查現行自治條例第8條第1款規定:「經營本自治條例所定之營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僱用未滿18歲或18歲以上未滿20歲而未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人從事伴舞或陪侍行為。」,爰本市歷來執行稽查均依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統計108年迄今查獲18至20歲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從事陪侍、伴舞之案件,計108年4件、109年7件,110年迄今尚未有查獲相關違反規定情事。本市商業處表示為輔導產業正常發展,降低業者誤觸法規經營業務,未來仍將嚴格執行稽查,促使業者知法守法,以維護商業秩序。

      商業處表示民法修正前,因18歲以上未滿20歲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選擇工作時,依民法立法意旨須由法定代理人輔助其確認,故須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惟現民法整體評估「滿18歲為成年人」並自112年1月1日上路,因應民法第12條已修正為滿18歲為成年人,其具有完全法律行為能力,本自治條第8條第1款後段「…18歲以上未滿20歲需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規定,與前述法律規定牴觸,爰配合民法成年年齡進行本自治條例修法程序,提送市議會審議中,並無降低從事陪侍、伴舞之年齡。

新聞聯絡人:

臺北市商業處  科           長    牟季嫻 02-27208889/1999轉6551 /0921-807-972

                媒體聯絡人    蔡忠霖 02-27208889/1999轉4563 /0963-006-225

leo

Share
Published by
l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