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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實施10周年~回顧成就與挑戰

發稿單位: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發稿日期:112年10月26日

聯絡人:陳淑娟主任

聯絡電話:02-23615295

家事事件法於民國101年頒布實施至今已十年,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與現代婦女教育基金會於112年10月26日共同舉辦「家事事件法十週年 論壇—高衝突家庭會面交往現況與展望」,會中邀請衛福部、司法院及香港與新加 坡等專業人士進行實務交流,期透過實務經驗分享與借鏡,促使家事事件中親子 會面交往服務朝向共贏的途徑。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自民國 91 年起委託財團法人現代婦女教 育基金會在臺北及士林地方法院設置家庭暴力暨家事事件聯合服務中心,每年服 務家事事件及家庭暴力事件的相關民眾超過 6,000 人次,實務中發現高衝突家庭 面對未成年子女與未同住方會面交往,經常面臨挑戰,諸如:父母關係糾葛及訴 訟攻防的高張情緒、未成年子女陷入選擇及忠誠的兩難等議題,最終導致未成年 子女與父母親情的撕裂。根據司法院 111 年統計,全台共有 3,204 個孩子需透過 地方法院酌定監護權歸屬,平均每天有約 9 個孩子捲入離婚父母的監護權大戰。 在法院裁定親子會面案件中,實務發現即使法院已裁定交付或會面方式,但仍無法照裁定內容執行,或是在交付現場起了爭執,部分孩子面臨陷入選擇的矛盾衝 突-「如果每次去會面還是會看見他們爭吵,不如我就不要去會面了。」 

依據兒童權利公約(CRC)第 9 條規定「應尊重與父母一方或雙方分離之兒童 與父母固定保持私人關係及直接聯繫的權利。」家事事件法的實施,讓我們更審 慎去看重家事事件的當事人權益,尤其更應重視未成年子女在此之間所受利與不利的影響,因此離婚父母如何共親職及交付會面是我們大人要為未成年人學習的, 可以透過家事商談,或在司法程序當中尋求各地方法院、縣市政府所設置駐法院 家事事件服務中心之專業資源與諮詢服務,讓親子會面交往成為離婚父母共贏的 局面,更重要的是讓孩子即使在父母離異的狀態下,仍擁有父母雙方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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